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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色沦落妃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改人口计生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题: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改人口计生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田晓航

  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围绕此次修法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修改人口计生法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修改人口计生法,就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

  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此次修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观需要。

  问:此次重点围绕哪些方面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了修改?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问: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哪些方面作出规定?

  答: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是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此次修改也在法律中予以体现。

  同时,此次修法删除了原来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问: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群众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作出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法律对主要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二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此次修法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三是促进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母婴设施建设成果,有助于建立健全母婴设施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爱母爱婴的氛围,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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