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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朽之责怎么用 打击域名侵权行为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打击域名侵权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抢注意大利银行域名者败诉法官释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巍12月18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意大

  打击域名侵权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抢注意大利银行域名者败诉法官释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巍  

  12月18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博浦盟银行)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原告李某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享有合法权益,继续持有并使用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博浦盟银行由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与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合并而成,博浦盟银行承继该两家银行的权利义务。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7日注册了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后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起投诉,认为涉案域名应归其所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经审理后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

  原告不服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原告主要理由为:被告的业务范围仅存在于意大利境内,因使用相关域名所产生的民事权益仅存在于意大利境内,不能当然地延伸到中国大陆地区,而且“BPM”字样缺乏独创性和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被告在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非对被告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原告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在接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通知之前,原告就已经申请注册了banco bpm商标,并善意使用涉案域名建立了服装品牌网站。原告的banco bpm服装品牌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的商业推广价值,原告理所当然对依附于涉案域名上的商业利益享有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李某恶意抢注涉案争议域名banco-bpm.com、bancobpm.com,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李某主张其为经营服装而注册,但至今并未设计、生产或销售任何该品牌服装,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实际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李某注册的banco bpm、banco bpm spa、banco bpm sky商标符合法定无效情形,不享有合法的商标权益;博浦盟银行就涉案争议域名享有在先合法权益,其由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与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合并而成,而此两家银行早已注册含bpm、BANCO POPOLARE等商标,并且多年来以bpm、BANCO POPOLARE作为商号广泛使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此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博浦盟银行对涉案域名bpm、banco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二是涉案域名与博浦盟银行的含有bpm、banco字样的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混淆,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李某对涉案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有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是李某对涉案域名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

  法院认为,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一直使用BPM作为简称,并在李某注册涉案域名前,注册了以bpm为主体的域名,因“BPM”这个名称而为公众知晓。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一直使用BANCO POPOLARE作为简称,在李某注册涉案争议域名前,注册国际商标BANCO POPOLARE(指定保护国家包括中国),与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合并之后,上海代表处也更名为博浦盟银行上海办事处。博浦盟银行承继了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和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的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故其对涉案域名banco、bpm部分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涉案域名主体由banco、bpm构成,与博浦盟银行享有相应合法权益的含有banco、bpm的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构成混淆,且包含了博浦盟银行持有的域名的主要部分bpm和banco,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关于李某对涉案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有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李某诉称,注册涉案域名是因为“斑蔻碧佩茉”是其在中国创立的时装品牌,banco bpm是斑蔻碧佩茉音译。法院认为,该解释不符合常理,且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域名指向的网站具有一定的商业推广价值或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未能证明其在涉案域名注册之前曾以bpm为标识售卖产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行为。

  据悉,此案是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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