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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赛越狱《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全文公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0号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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