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19-11-08 13:21 的文章

青麻头伏焉数据伦理视角下的数据隐私与数据管理

【摘要】随着大数据进入大众的视野,数据伦理也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数据伦理应是从数据视角对人的各种行为所进行的伦理关注。在数据伦理的范畴中,隐私为数据伦理研究的核心,而数据管理则构成数据伦理的内容。由此出发,“权利”与“权力”的重构应成为思考或者解决数据伦理问题的路径。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一、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关于数据的新契约思路;二、网络平台数据管理的正确价值观引导;三、数据管理要进行严格的伦理风险评估。

【关键词】数据隐私;数据管理;隐私审慎

“大数据”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关于“数据”的探讨范围越发宽广。目前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深度发展的基础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催发着传播智能时代的到来,由此“数据”问题被进一步强化,其所具有的意义亦由技术层面而延展至市场、社会层面。在智能传播时代,数据与网民个人的隐私之间有着勾连,也因此使数据伦理问题日渐凸显。

一、数据隐私与数据管理:数据伦理范畴的核心与内容

“数据”首先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指“能够被数字化传递或处理的数字形式信息”[1],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或者事件的客观记录与呈现。数据与信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客观的数据中包含的是人或物的信息。因此“数据代表了物或人所具备的特征”[2]。从社会视角来看,这些特征都是基于人而产生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化,网民的各种网络行为构成了大数据。所以,数据伦理应是从数据视角对人的各种行为所进行的伦理关注。在伦理学中,正当与善是两大主题。在数据伦理的范畴中,这两大主题聚焦为数据隐私与数据管理。其中,隐私为数据伦理研究的核心,而数据管理则构成数据伦理的内容。

(一)数据伦理研究的现实驱动

数据科学属于信息科学的范畴。所以,关于数据伦理的关注还应回溯到信息伦理学的范畴之中。信息伦理学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研究领域。信息伦理学的兴起与控制论的创始人诺伯特·维纳分不开。20世纪中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开始了关于人工智能的设想与实践。维纳具有预见性地认为,让机器像人一样思考并非不可实现,但是一旦人出现问题,那么人工智能体将会对人类社会带来不可控制的灾难。从伦理的角度,维纳称信息技术发展的责任为“伟大的正义原则”,后来的学者则将这种责任原则具体化为“自由”“平等”“仁爱”等道德规范。此后,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肇始于维纳的信息伦理思想的研究元素与研究框架逐渐清晰和完善。美国学者詹姆斯·摩尔强调指出,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有更好的技术伦理规范,进而他提出了摩尔定律:“伴随着技术革命,社会影响增大,伦理问题也增加了。”[3]信息科学在当下表现为互联网、大数据及正在兴盛的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迭代发展,信息伦理学关注的内容正是这些技术在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时凸显的道德规范及其困境问题。计算机伦理、网络用户的在线信息、互联网与信任、信息技术与个人数据等不断充实和丰富着信息伦理学的内容。

作为信息科学的一隅,数据科学在当下发展迅猛,并且以“大数据”的形式凌空飞入了大众的视野。当下的数据不仅仅只是科学家们研究的内容,也成为社会个体关注自身权益的载体。

目前的“大数据”在很大程度上积累于网民们的网络行为。数据是人们网络行走所留下的网络痕迹。网民们的网络行为包括各种网络访问、搜索、社交等,人们的网络行为留下的网络痕迹,被服务器存储下来就成了数据。其本质是指相对于所调查的对象而具有的全样本数据的特点。但无论是就这个概念产生的技术背景,还是目前大数据处理的技术特征,人们更多地将大数据指向互联网的使用所形成的数据。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大数据”等同于“网络数据”。网络行为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在网络痕迹中包含着大量的个人信息,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将会有更多的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数据世界中,在积淀着数据科学研究基础的同时,也将使数据的应用及其结果面临着巨大的数据伦理风险。在具体的数据隐私以及数据管理中,数据伦理风险的主体则具体化为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审慎

隐私来自于个体对自身信息的管理,因此信息也就成为从数据到隐私的一个关键的中介。对于网络平台而言,网络用户的行为首先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进而根据一定的利益需求而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关于隐私的伦理问题继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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