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财经 2019-10-14 20:27 的文章

杨棋涵7分钟图片科技成果转化迎重要政策突破

原标题:科技成果转化迎重要政策突破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有资产审批链条长、管理文件多等问题,困扰着不少从业人员。10月11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迎来重要政策突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此次改革具体有何新举措?加大授权同时如何保障有效监管?从业人员对新政策如何评价?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人士。

  相关国资管理事项不再需要审批备案

  此前,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但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举措:

  ——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整合现行规定。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放管结合明确多方监管职责

  “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探索,与科研机构自主权下放改革相适应,有利于发挥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彭春燕说,此次新出台文件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相匹配,能够有效保障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落到实处。

  《通知》还优化了评估管理,明确了收益归属: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加大授权、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措施实施后,又该如何监管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具体包括3方面: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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